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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6月1日起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中,都对卫生健康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一起来看一下。
《民法典》在卫生健康方面有哪些规定
01人的健康权受保护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02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必须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03器官捐献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04诊疗活动中应当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05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有特殊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06医疗机构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免责情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07有关病历资料的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08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受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09禁止违规过度检查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10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
关于卫生健康的亮点解读
亮点一 公民“健康权”首次入法
“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该法最大的亮点就是首次在法律层面直接提出健康是人的基本权益,以法律的形式激活了《宪法》里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健康权。
法律提出: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
亮点二 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公益性原则
2003年“非典”促进各界对卫生政策的反思,政府定调卫生事业市场化改革方向是“不成功的”。由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渐成主流意见。2010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表示:“公立医院改革的公益性方向应该坚定不移”。时至今日,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总则第三条第二款做出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实际上,“看得见的手”早已出手:取消药品耗材加成、整顿行业风气、严厉打击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等。通过这些举措,让医务人员的收入透明化、公开化、正当化,通过“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体现价值,重塑医务人员形象,赢得患方尊重和信任,减少医患矛盾。
亮点三 对医疗乱像说“不”
对于群众关心的医疗卫生领域社会热点和焦点问题,比方说看病贵、看病难、乱收费、治疗不规范等等,还有一些医院本身在运行过程当中,所出现的一些非法的事情,在本法当中都有所禁止。
法律提出,国家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组织实施健康促进的规划和行动,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的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等内容,这些都体现出法律本法关注民生,且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亮点四 禁止任何威胁、危害、侵犯行为
针对“医闹”事件屡禁不止,该法作出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亮点五 确立人才培养机制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医护人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被称为最美的“逆行者”。他们用实际行动践行了“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战时“有我”,平时该如何加强医疗队伍整体建设呢?据统计,我国每1000名儿童仅0.53名儿科医师。又该如何破解“儿科医师荒”的问题?对此,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制定医疗卫生人员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疗卫生人员培养机制和供需平衡机制,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建立健全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分布均衡的医疗卫生队伍。
亮点六 强调“大健康”理念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体现出对我国基本国情和现实挑战的考量,强调了“大健康”和“预防为主”的理念。
具体表现在:(1)对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和促进作出立法安排。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工合作,为公民提供预防、保健、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2)设立“健康促进”专章,提出个人、政府、社会的健康防病责任。其中,国民健康教育制度提上日程,包括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发布制度等。(3)明确提出公民是健康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
来源:福州鼓楼疾控、健康中国、部分内容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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